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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要不要赔?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病去世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速看法院怎么判!


 - 案 情 回 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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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在煤矿从事掘进工作,且曾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2020年2月,王某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水滴百万医疗险,投保时对“是否从事高危职业(如矿业采掘业)”、“是否患有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病)”等问题未如实告知。后王某某于当年6月因患急性粒单核细胞白血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子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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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保险公司向王某送达理赔决定通知书,以王某某出险职业从事矿业采掘业类属高危职业,已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职业范围,且王某某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终止效力,拒绝理赔。王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王某某在明知自己从事煤矿掘进工作且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的情况下,在投保案涉水滴百万医疗险时未履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且该情形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已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终止效力,故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




 - 法 官 释 法 -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被解除,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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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保险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保障之一,重疾险、意外险、理财险……各种险种五花八门,但不论投保何种保险产品,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合同被解除,则得不偿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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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万盛法庭民一组 张水林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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